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明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5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明忠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古明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 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雖有侵入告訴人洪春 美住宅內之行為,且據告訴人提出告訴,然侵入住宅行為 已結合於前開所犯加重竊盜罪之罪質中,無庸另論以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無故侵入住宅罪,附此敘明。(二)又被告前因詐欺、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7 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 前案已曾犯詐欺罪,與本案同屬財產類型犯罪,足見被告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就此類犯行,具有特別惡性 ,刑罰反應力薄弱,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認被告本案犯行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另被告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 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 案紀錄等,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 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先前已有多次詐欺前科之素行 ;因工作不穩定為繳房租而臨時起意侵入告訴人住處行竊 尚未得手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未婚,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以打零工
維生,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 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354號
被 告 古明忠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明忠於民國109年2月8日下午4時50分許,徒步行經嘉義市 ○區○○路000號住宅前,因見該住宅之大門未關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趁周圍無 人注意之機,自該大門進入上揭住宅內行竊,正當其在2樓 搜尋有價值之物品時,適巧被屋主洪春美撞見而不遂,古明 忠知其行跡敗露,即刻轉身逃離現場,嗣洪春美大聲呼喊求 助,引起鄰人陳連典注意,始將古明忠逮捕,並報警前來處 理。
二、案經洪春美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古明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坦承上揭犯行。另有告訴人 洪春美之指訴、證人陳連典之證詞,及案發和逮捕現場照片 共11張等證據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明,被 告犯嫌已可認定。
二、被告所為,是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1款之侵 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睿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