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09年度,3號
CYDM,109,刑補,3,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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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3號
補償請求人 張慶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
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張慶源於民國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579號裁定應施以強 制戒治1 年,又經本院以89年度簡字第628 號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請求人同一施用毒品犯行,分別受強制戒治及判 刑,違反一事不二理之原則,請求刑事補償等語。二、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有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 程序而裁判「無罪」確定前,曾受刑罰之執行者,受害人得 請求國家補償,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刑 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有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 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 前,曾受刑罰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同法第2 條第5 款亦有明 文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因案件被判刑確定,且已經 服刑,則其要請求國家補償的前提,必須要該案件經再審、 非常上訴而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 始得為之。
三、經查:
請求人雖以其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卻因相同事情,再被本院以89年度簡字 第6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主張有違反一事不二 罰之原則,而因其已執行完畢,故請求國家補償等語。然姑 不論請求人前揭一事不二罰之主張有無理由,依據前揭說明 ,在因受有罪確定判決而服刑後,欲請求刑事補償之前提, 必須要取得原確定判決經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而改為「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也就是法院在再審 、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中,已經認定原確定判決有違誤,此 時才能進一步認為請求人其實不應該被執行刑罰,卻已經被 執行,此時請求人始得請求國家補償。然參照請求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記載,前開本院89年度簡字第



628 號判決迄今均未有經撤銷,而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等情,而請求人到庭亦自陳該案件沒有變成無罪、不受理或 免訴等語(本院卷84頁)。故前開裁判仍屬有確定力與執行 力之有效裁判,自無從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若請求人認原確定之判決有其所指違反一事不二罰之違誤, 本應循相關規定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予以救濟,在此之 前,本院尚無從率然推翻該判決之實質確定力。綜上,請求 人所提補償之請求,於法未合,其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請求人援引之刑事補償法第2 條第4 款之規定,乃指 同一案件業經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法院為免訴或不受 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的情形,與本案 請求人所欲請求補償的是基於有罪判決確定,而受刑罰之執 行不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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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