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7號
NTDV,109,訴,217,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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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各 款事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 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載明上揭法文規定應記載事 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 具狀補正訴狀應記載、表明之各事項,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所定費率,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以上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9年4月10日公示送達原告,並 於同月30日生效,此有本院公示送達揭示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 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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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