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4號
NTDV,109,訴,214,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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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各 款事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載明上揭法文規定應記載事 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 規定,具狀補正訴狀應記載、表明之各事項,並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以上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0日公示送達 原告,並於同月30日生效,此有本院公示送達揭示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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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