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劉耀南
被 告 林莊橙樺即進源書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有明文。又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 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 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 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 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 日起實施。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 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 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 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86年3 月間受南投縣竹山鎮福興 社區發展協會之委託撰寫《福興社區風土誌》,歷經3 年時 間查詢各種文獻、田野調查、請教歷史學家,方於89年3 月 間完成著作,由福興社區發展協會出版。原告於108 年12月 間,發現進源書局於97年出版之《拜出好運福氣來》關於介 紹歷史先賢─謝安事蹟、惠王公顯靈救世之文與廣安宮興建 過程部分係抄襲原告所著作之《福興社區風土誌》,雷同之 處達3400餘字,然《拜出好運福氣來》全書各篇均無註明資 料引用自何人著作,亦未註明參考書目,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 0,000 元。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係屬著作權侵權爭議 事件,故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 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然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 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