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詹德文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德文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153,658元及利息等,竟將其繼承詹招樑或詹卓阿杏之不動 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詹**,妨礙 聲請人對相對人詹文德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 相對人間就繼承之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皆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 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 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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