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盧喜玲
相 對 人 盧喜珍
盧素媛
盧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 號 判決並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負擔 4分之1。聲請人請求就其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額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確已繳納裁判費及地政規費共 4,450元,依兩造各4分之1比例計算為相對人應各負擔1,1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爰確定為如主 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