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0號
NTDV,109,司促,362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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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6年3月7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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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