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69號
NTDV,109,司促,3569,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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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9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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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