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62號
TYDV,106,司促,15062,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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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
異 議 人 購輕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界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蓋印異議人公司之大小
  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
  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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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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