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
異 議 人 購輕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界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蓋印異議人公司之大小
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
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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