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43號
NTDV,109,司促,3543,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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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振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振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5月13日止累計41,847元正未給付,其中13,60
  2元為消費款;28,2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振昆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602│     │月14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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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