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88號
NTDV,109,司促,348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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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
  貳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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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