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
貳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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