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雅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捌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玖仟壹
佰玖拾柒元,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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