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2.944,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
2.944,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