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60號
NTDV,109,司促,3260,2020051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宛樺即鍾宇楦即鍾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四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延滯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