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3號
NTDV,109,司促,3153,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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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玖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
  95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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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