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9號
NTDV,109,司促,3109,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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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隆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9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
  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94年3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4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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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