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錨點影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浩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 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 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浩鈞因承包聲請人專案攝影 工作,故意未依約至拍攝現場完成拍攝工作,並發表言論詆 毀聲請人名譽,致聲請人失信於客戶而受有工作減少、商譽 受損之損失,遂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損害新臺幣897, 051元,並提出發票、合約書、LINE對話截圖,臉書專業截 圖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惟依上開文件內容觀之,均無從釋明 兩造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院遂於109年5月4日通知 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因債務人之行為導致發生損害賠償及 損害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收受補正通 知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債權人之請求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