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56號
NTDV,109,司促,2856,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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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莊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良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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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