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7號
NTDV,109,司促,2567,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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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効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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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