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2號
NTDV,109,司促,2152,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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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貴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麒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世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玉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秀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碧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易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易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慶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碧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新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6月12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
  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 應繳逾期違約金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
│101年1月至│102年3月31│ 3,876元 │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 │
│101年12月 │日    │     │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 │
│     │     │     │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 │
│     │     │     │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
│     │     │     │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102年1月至│103年3月31│ 3,876元 │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 │
│102年12月 │日    │     │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 │
│     │     │     │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 │
│     │     │     │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
│     │     │     │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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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