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武春娥
被 上訴人 王福松
訴訟代理人 王昱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09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 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