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3號
NTDV,108,亡,13,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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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羅彰茂 


相 對 人 羅桔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羅桔武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羅桔武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
二、程序費用由羅桔武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 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羅桔武於民國101年7月 12日騎車外出後,即不知去向,並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 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於108年9月2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以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8年9月1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 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查無入出境 、在監在押紀錄、最近一次投保異動日期為99年9月14日等 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記錄、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記錄表、勞保 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訪查相對人之配偶陳癸香:當時相對 人於101年7月12日19時許出門,許久未返家,後來在水里鄉 虹橋下溪邊發現相對人所騎乘之機車,當時伊等在附近尋找



很久都沒相對人之蹤跡,故當下向警方通報失蹤;失蹤期間 相對人未有返家、與家中人聯繫,亦不知相對人去處、戶籍 地也無人知悉其去處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108年8月12日投集警偵字第1080010270號函檢送之訪查筆錄 附卷足佐。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 對人自101年7月12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 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本件相對人羅桔武於101年7月12日失蹤,計至108年7月12日 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108年7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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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