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複 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被 告 謝李玉英 陳淑花 鄧東源 劉冉妹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鄧漢輝 被 告 陳文賢 陳官雪 陳明哲 陳文裕 陳淑芬 鄧婉儀 鄧文進 鄧健宏 鄧美蘭 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鄧張巡 被 告 褚培怡 鄧恩 鄧昊 邱春燕 鄧紹緯 鄧文堅 鄧聿庭 鄧淑雯 王鄧罔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毓齡 被 告 史毓嫣 史吏峰 史淳儒 史麗君 史曉蕙 王秀蘭 史彥杰 史俊明 史靜怡 史素吝 林史煥 鄧東源 鄧東裕 鄧家正 鄧漢輝 鄧美月 鄧匯馨(即鄧莉燕) 鄧美娟 陳啓東 陳啓榮 陳啓恩 陳呅 陳美蘭 李鄧秀花 鄧曾秋妹 鄧昕倫 鄧玉玫 鄧允禎 鄧友銓 鄧月菱 鄧中豪 鄧秀琴 鄧秀英 劉侑修 劉貴菁 劉韋呈 吳寬發 吳紹衍 吳紹歆 吳紹文 吳寬輝 吳寬嶺 吳寬程 吳寬裕 邱賴霧 賴有珀 李蔡嬌珠 王義子 蔡奇叡即蔡景年 蔡秀卿 朱蔡瓊華 蔡瓊雪 蔡秀娥 陳蔡秀圓 蔡宗成 蔡惠美 蔡茂憲 蔡茂和 陳彩雲 陳振田 陳振標 陳虹杏 陳柔穎 許美雲 董金坤 董育誠 董仲梅 董梅芳 董炎龍 董懿瑩 董錦銀 董錦玉 董錦珠 李清井 李秋漢 李錦源 李耿和 李秀真 謝陳專 陳廖敏華 陳科朋 陳淑眉 陳科達 陳招君 陳王雲鶯 陳俊明 陳俊鑫 陳俊閔 陳春貴 陳春螺 陳麗珠 謝盧沈 謝志寬 謝素 謝素靜 謝素圓 謝秋淑 鄧明崇 鄧同發 李英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李蔡嬌珠在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5 間死亡,有李蔡嬌珠致電本院之電話紀錄表在可參( 惟 尚未辦理除戶相關手續) ,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具狀補正李蔡嬌珠之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 並由全體繼承人以書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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