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武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武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武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武杰前於107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45 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罪)、7 月確定。上揭 各案,繼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0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7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1 月10日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 法授矯字第1090167042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 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