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鋒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鋒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鋒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聲請書誤載為「懲治盜匪條例」,應予更正)等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 4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查受刑人前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 年、有期徒刑6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 度台上字第6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3年間因誣告案 件,經本院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62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6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就前開各案之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 年2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 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0 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 月24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 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