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8年度,188號
NTDM,108,投簡,188,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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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濟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所載「107 年度偵字第『1962』號」,更正為「107 年度偵字第『4962』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案原判決案由欄所載「107 年度偵字第『1962』號」,顯 係「107 年度偵字第『4962』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 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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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