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共同壁土地使用關係存在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89號
TTEV,109,東簡,89,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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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89號
反訴原告  劉張欽彥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趙鳳美間確認共同壁土地使用關係存在
等事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趙鳳美拆屋還地,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反訴狀載明反訴被告占用臺東縣○○鎮里○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自行查報被告占
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再乘以提起反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反訴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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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