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31號
TTEV,109,東簡,31,202005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31號
原   告 李真真 

      李欣欣 
      李芸芸 
      李薇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美雲 
被   告 大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有明 

      許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 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第8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前段、 第84條第2項前段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於公司於清算 程序完結前,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 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並以董事為其清算人。查 被告前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4年3月7日以建二公字第094078 379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廢止時之董事長為譚有明、董 事為高玉柱許鎮宇,然董事高玉柱於99年8月2日已歿;又 被告迄今未經清算完結,復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 有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高玉柱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 結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2月26日0000000000號函等件 可證(見本院卷第28、29、32、36頁),揆諸上開說明,被 告現存董事譚有明許鎮宇既為被告之清算人,本件自應以 其2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母即訴外人范素娥前於83年間向被告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為被告設定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用以擔保其向被告購 買系爭房地之尾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惟系爭債權之請 求權已逾15年時效而消滅,而被告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時效消 滅後,逾5年期間仍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 ,系爭抵押權亦因而消滅。嗣范素娥於108年4月18日死亡, 原告因繼承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 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 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 卷第10至16頁、第56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又系爭債權約定之清償期為84年8月21日,有系爭房地之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6頁),是 自清償期起算,迄今已逾24年,業已超過上揭㈠所示債權請 求權之15年消滅時效及抵押權5年行使之除斥期間。從而, 被告於系爭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既未於5年內行使系 爭抵押權,揆諸上揭㈠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甚明。 而原告既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其等主張 自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判如 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



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是本院自無須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地號/建號│設定權│權利種│收件年│登記日│權利存│權利人│債務人│擔保債權│
│ │種類 │ │利範圍│類 │期字號│期 │續期間│ │、設定│總金額(│
│ │ │ │ │ │ │ │ │ │義務人│新臺幣)│
├──┼───┼─────┼───┼───┼───┼───┼───┼───┼───┼────┤
│ 1 │土地 │臺東縣臺東│10,000│抵押權│83年東│83年9 │83年8 │大政建│范素娥│260,000 │
│ │ │市新生段44│分之23│ │地所字│月10日│月21日│設股份│ │元 │
│ │ │地號 │ │ │第0131│ │至84年│有限公│ │ │
├──┼───┼─────┼───┤ │29號 │ │8月21 │司 │ │ │
│ 2 │房屋 │臺東縣臺東│1分之1│ │ │ │日 │ │ │ │
│ │ │市新生段51│ │ │ │ │ │ │ │ │
│ │ │2建號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