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09年度,15號
TTEV,109,東原小,1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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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相 對 人 潘劉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劉清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對被告潘劉清皇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 惟因被告潘劉清皇於起訴後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相對人為 被告潘劉清皇之繼承人,為避免訴訟程序停滯,爰向本院聲 請由相對人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潘劉清皇於民國109年2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惟其繼承人潘劉韋辰劉益成劉子漩潘鳳琴、潘劉義鴻劉金龍,均已於 109年2月24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9年度繼字 第50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可稽,並經本院調閱 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故相對人非潘劉清皇之繼承人,自無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規定,聲 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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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