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8年度,670號
TTEV,108,東小,670,202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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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蕭朝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 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其敗訴 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全部上訴 ,請自行核算,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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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