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蔡麗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英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