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44號
TNEV,109,南簡補,144,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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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蔡麗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英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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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