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39號
TNEV,109,南簡補,139,202005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盧永華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且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