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謝萬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萬順、謝萬秀間請給付葬儀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
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