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葬儀費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34號
TNEV,109,南簡補,13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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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謝萬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萬順謝萬秀間請給付葬儀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
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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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