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27號
TNEV,109,南簡補,127,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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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洪建英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鐘武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壽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占用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倘原告未陳報價額,則依系爭土地總面積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537,55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平方公
尺×74.66平方公尺),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840元。如原告
逾期未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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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