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72號
原 告 翁慧蓮即三六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炳榮
被 告 億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鳳豈
訴訟代理人 高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因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 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 六救災救護大隊,下稱消防局六隊)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處所)為消防安全檢查後, 開立編號0000000 號限期改善通知單(下稱系爭改善通知單 ),乃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與原告訂立驗收承攬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將系爭處所之消防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交由原告承攬,雙方約定報酬新臺幣(下同)45萬元, 分3 期給付,並約定第3 期報酬15萬元,於系爭改善通知單 所列違反事實,經消防局六隊複查合格後給付;且當初勘查 現場後,被告因不願花費較多之金錢,接受以作為儲藏室使 用為由,申請複查。茲因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事項,已經消 防局六隊複查合格,惟被告至今仍未給付系爭工程之第3 期 報酬15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第3 期報酬及遲延利息。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前因收受系爭改善通知單,為符合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定 ,乃詢問原告之意見,要求原告協助改善系爭改善通知單所 列8 點違反事實,使系爭處所符合消防法規;嗣兩造訂立系
爭契約。又被告於108 年7 月24日雖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惟於同年7 月26日復經消防局六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同 年8 月27日再經消防局六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且遭裁罰 12,000元,同年9 月30日又經消防局六隊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不合格,再遭裁罰24,000元。系爭處所未經消防局六隊消防 安全檢查合格,原告自不得請求給付第3 期報酬。 ㈡原告當初設計時,即有排煙設備,估價時,亦有設置排煙設 備之項目,被告從未同意系爭處所作為儲藏室使用。 ㈢消防局109 年2 月27日南市消預字第1090003335號函文(下 稱消防局3335號函文)之記載,與事實不符,被告並無將系 爭處所內之空間當作儲藏室之可能,且被告前往消防局六隊 ,係為申請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之證明,並非前往消防局六隊 變更系爭處所之使用用途等語。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108 年4 月24日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將系爭工程交 由原告承攬。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施工費用45萬元,系爭契 約第6 條約定,乙方(指原告)於5 月、6 月、7 月各向甲 方請款15萬元,次月5 日為匯款日。
㈡兩造訂立之系爭估價單內「排煙設備計算自然開口」處,單 價記載為0 元。
㈢系爭估價單第3 頁,並記載「1.以優惠價450,000 元整完工 (提供請款明細)2.預計5 / 5 -6 / 5 完工(責任施工) 3.分三期支付款項(5 、6 、7 月各請款150,000 元整)於 次月5 日為匯款日4.消防隊複查合格後再支付第3 期之尾款 (若複查未能合格,所延伸的工程或罰款將由本公司負責) 5.本公司提供施工圖說(含數量表)」。
㈣被告至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之第3 期報酬15萬元予原告。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交由原告承攬之工作內容,就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 事實第8 點部分,究係為被告施作室內排煙設備,抑或僅係 協助被告經消防局六隊複查合格?
㈡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項,是否已經消防局複查合格? ㈢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交由原告承攬之工作內容,就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 事實第8 點部分,究係為被告施作室內排煙設備,抑或僅係 協助被告經消防局六隊複查合格?
1.本件原告主張:當時勘查現場後,被告因不願花費較多之
金錢,接受以作為儲藏室使用為由,申請複查之事實,惟 為被告所否認,抗辯:原告當初設計時,即有排煙設備, 估價時,亦有設置排煙設備之項目,被告從未同意以儲藏 室作為使用用途等語,並聲請訊問證人即被告之廠長高鉦 淵為證。查:
⑴開設排煙設備開口2 個,需要5 萬餘元,業據證人高鉦 淵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在卷〔參見本院109 年度南簡 字第72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104 頁〕。再觀之系爭 契約所附設備修繕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參見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20416 號卷宗第15頁至第17頁),業 已明確記載「滅火器性能測試」、「室內消防栓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出口 避難方向及照明設備」、「排煙設備計算自然開口」等 項目,需要更換或購置各項物品之數量、單價,或檢修 、改善或施工時所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及工資,暨何部分 應由被告自行處理;而其中「排煙設備計算自然開口」 項目,其單價欄記載為「0 」等語。衡諸常情,如兩造 於訂約時,確有約定原告應為被告施作室內排煙設備, 系爭估價單內應無既未記載「室內排煙設備」所需購置 物品之數量、單價,亦未記載施工時所應支付之各項費 用及工資之可能?
⑵被告於消防局六隊在108 年7 月4 日就系爭處所之消防 安全設備進行複檢時,提供予消防局之「1F消防設備配 置圖」、「1F夾層消防設備配置圖」、「2F」消防設備 配置圖」上,均有「本空間為儲藏室」等語之記載,且 上開配置圖上,均蓋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鳳豈印章 之印文;消防局108 年7 月4 日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備 註欄,亦明確記載:「複查0000000 號限改單缺失已改 善,檢討室內排煙場所作為儲藏室使用由消防設備公司 簽切」等語,其下方「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簽章 處,並蓋有被告印章之印文及被告之廠長高鉦淵之簽名 ,有上開配置圖影本3 份及上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影 本1 份在卷足據(參見本院卷第77頁、第79頁、第81頁 、第35頁)。如被告從未同意以作為儲藏室使用為由, 申請複查,上開配置圖3 份上,豈會蓋有被告及其法定 代理人周鳳豈印章之印文?消防局108 年7 月4 日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備註欄下方「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 」簽章處,又焉有蓋有被告印章印文,且有其廠長高鉦 淵之簽名之可能?
⑶至證人高鉦淵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系爭契約上被告
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印文均係伊所蓋用,惟伊於蓋章時 ,並未見到系爭估價單內「排煙設備計算自然開口」處 ,單價記載為0 元;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黃炳榮曾經撥 打電話告以因原告之黃姓業務人員失誤,以致於「排煙 設備計算自然開口」處記載為「0 」元,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黃炳榮則陳稱如開設排煙設備開口之費用不到數萬 元,其願意負責,伊始答應原告進廠施工;另於108 年 7 月19日則因商討為何可以儲藏室之方式通過安全消防 檢查而前往消防局六隊等語。惟查,證人高鉦淵係被告 法定代理人周鳳豈及被告股東高耀聰之子,且為被告之 廠長,業據證人高鉦淵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屬實(參 見本院卷第102 頁),已難期其證言客觀公正,其所為 之證言,已難遽信;參以原告有無於系爭處所開設排煙 設備開口甚為顯著,證人高鉦淵既為被告之廠長,應無 不知之理;如被告從未接受以作為儲藏室為由,申請複 查;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黃炳榮曾經告以如開設排煙設 備開口之費用不到數萬元,願意負責,證人高鉦淵豈有 未於消防局六隊進行複檢以前,要求原告儘速開設排煙 設備開口,以利通過複查之可能?又焉有於消防局六隊 人員於108 年7 月4 日在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備註欄, 明確記載:「複查0000000 號限改單缺失已改善,檢討 室內排煙場所作為儲藏室使用由消防設備公司簽切」等 語後,願於該表下方「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處簽 名之理?是證人高鉦淵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之證言,實與 常情有間,不足採信。
⑷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足見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 為實在,被告上開辯解,則無足取。
2.從而,被告於訂約時,既同意接受以作為儲藏室使用為由 ,申請複查,足認被告交由原告承攬之工作內容,就系爭 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實第8 點部分,應僅係協助被告經 消防局六隊複查合格,而不及於為被告施作排煙設備。 ㈡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項,是否已經消防局六隊複查合 格?
1.查,消防局六隊於108 年7 月4 日就系爭改善通知所列違 反事實執行複查,檢查結果除室內排煙設備外,皆已完成 改善,室內排煙設備因業主及其委託之消防廠商當場提出 1 樓(含夾層)及2 樓消防設備平面配置圖,主張該部分 空間做為「儲藏室」使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第190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 免設置室內排煙設備,故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實於
108 年7 月4 日複查合格結案。嗣被告於108 年7 月19日 協同消防廠商至消防局六隊提出場所1 樓(含夾層)及2 樓部分空間變更為倉庫用途之新主張,消防局六隊乃告知 倉庫用途應依設置標準第2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檢討設 置室內排煙設備,將另擇期檢查,爰再於108 年7 月26日 前往檢查並開立編號0000000 號限期改善通單。此參諸消 防局3335號函文之記載自明(參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81頁 )。消防局108 年7 月4 日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備註欄, 並明確記載:「複查0000000 號限改單缺失已改善,檢討 室內排煙場所作為儲藏室使用由消防設備公司簽切」等語 ,有上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1 份在卷足據(參見本 院卷第35頁),足見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項,已經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複查合格;其後,因被告前往消防局六 隊提出1 樓(含夾層)及2 樓部分空間變更為倉庫用途之 新主張,消防局六隊始另擇期檢查。
⑵至被告雖抗辯:消防局3335號函文之記載,與事實不符, 被告並無將系爭處所內之空間當作儲藏室之可能,且被告 前往消防局六隊,係為申請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之證明,並 非前往消防局六隊變更系爭處所之使用用途等語。惟查, 被告上開辯解,核與前述配置圖3 份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 表備註欄之記載,均有不符。況且,系爭處所甫於108 年 7 月4 日,經消防局六隊以系爭處所作為儲藏室使用,免 設排煙設備而複查通過,已如前述;嗣消防局六隊於被告 前往該隊後,又於同年月26日前往系爭處所為消防安全檢 查,並於編號0000000 號限期改善通知單違反事實欄記載 「室內排煙設備:倉庫檢討該設置」等語,有該限期改善 通知單影本1 份在卷足據(參見本院卷第37頁);衡諸常 情,如非被告前往消防局六隊為變更系爭處所內部分空間 作為倉庫使用之主張,消防局六隊豈有於未及1 月之時間 內,又前往系爭處所為消防安全檢查,並檢查系爭處所是 否符合倉庫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理,益徵被告所辯 ,與常情有違。從而,足見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㈢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原告向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屬於無須交付之工作, 揆之前揭規定,被告自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系爭工
程既已完成,且系爭改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項已經消防局 六隊複查合格,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給付系爭 工程之第3 期報酬;又被告至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之第3 期報酬15萬元予原告,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依民 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應屬正當 。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 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前者稱不定期債務,後者稱不 確定期限之債務(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兩造約定第3 期報酬15萬元,於系爭改 善通知單所列違反事實,經消防局六隊複查合格後給付,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估價單影本1 份在卷可按( 參見本院卷第33頁),足見被告前揭給付雖定有期限而其 屆至之時期不確定,揆之前揭說明,應屬給付無確定期間 之債務。其次,因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而經法院送達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應屬與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相類之 行為。再者,原告雖未能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求 ,惟被告既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受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被告之翌日起,負遲延 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應為之上開給付,給付自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10月9 日起, 此有本院送達回證1 份附卷足據(參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 字第20416 號卷宗第74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屬正當。
六、綜上所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15萬元及自108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乃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