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605號
TNEV,109,南簡,605,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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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佑 

被   告 楊家鳳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向原告線上申請借款新 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19日起至11 0年6月19日止共2年分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實 際撥款日起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2.81計算 ,嗣後依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借款人如有 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 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為 限。詎被告僅繳息至109年1月18日,之後即未再繳款,依約 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按逾期時原告三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07加碼百分之2.81後為3.88計算 之結果,目前尚欠本金107,444元,及自109年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2 月20日起至109年8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09 年8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 決命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 詢單、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查詢單各1份為證。被告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物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 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法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 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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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