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434號
TNEV,109,南簡,434,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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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彭小燕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捕金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甲○○」,惟查,捕金船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變更名稱,其 法定代理人亦已變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章程、股東同意書附卷可參,爰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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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捕金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