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字,109年度,4號
TNEV,109,南消小,4,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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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蔡兆勳 
被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訴訟代理人 許菀真 
      李小珍 
      賴杰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因所有之IPAD PRO(下稱系爭平板電 腦)螢幕正常使用下自行龜裂,於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2時 20分許前往被告公司臺南民族店檢修,經被告門市人員仔細 檢視系爭平板電腦,當時並未提及系爭平板電腦外殼變形, 然同日晚間7時許,被告公司門市人員卻來電告知因系爭平 板電腦外殼變形,經原廠判定係人為因素所造成損壞,不符 合保固維修服務資格,須支出新臺幣(下同)17,600元的維 修費用等語。然系爭平板電腦於送修當時既無外殼變形,足 認該嗣後外殼變形應係遭被告公司人員故意或過失不法毀損 所致,原告本可享保固維修服務,因系爭平板電腦遭被告公 司人員不法毀損導致原告須因此支出17,600元之維修費用, 自應由被告公司負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600元。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為APPLE公司之授權維修中心,門市慣 例作業流程為客戶送件到門市,門市人員會做初步外觀檢查 ,但畢竟門市人員不如工程師專業,所以門市人員在門市2 樓收件後,會再送到3樓工程維修部門,由專業工程師進行 進一步的判定,本件原告於109年2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送修 系爭平板電腦,經2樓門市人員收件後送往3樓工程維修部門 經工程師判定系爭平板電腦螢幕破裂、機身有彎曲現象,可 能不符合保固維修服務資格,所以當天晚上門市人員打電話 告知原告這種情形,嗣後也依流程送往國外原廠進行最終確 認,經原廠判定系爭平板電腦屬於「裂痕附近有撞擊點、其 他裂痕或機殼損壞」之情形,不符合保固維修服務資格等語 ,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平板電腦遭被告公司僱傭之員工毀 損,無非係以:伊將系爭平板電腦送修時被告公司門市人員 並未告知系爭平板電腦有外殼變形情形,詎於同日晚間電話 告知系爭平板電腦外殼變形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平 板電腦並拍攝照片,系爭平板電腦雖經專業工程師判定有外 殼變形情形,惟變形情形極輕微,依一般人肉眼觀察,實難 察覺(見南小卷第79至81頁照片),而一般公司企業營運策 略考量,分流服務專業與工程專業,於第一線配置服務取向 之門市人員,由專業工程師擔任第二線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為現今社會普遍情形。而第一線門市人員既為服務取向,非 如第二線技術人員具工程專業,故以系爭平板電腦外殼變形 輕微之程度,無法於第一時間發現,待第二線具工程專業之 技術人員仔細確認後始發現有外殼變形情形,並立即致電告 知原告該情事,尚非不可想見,尚難僅憑被告公司門市人員 未於第一時間發現系爭平板電腦外殼變形情形,遽論系爭平 板電腦遭被告公司員工不法毀損。況原告本係因系爭平板電 腦螢幕龜裂前往被告公司門市送修,而據本院當庭勘驗被告 所提出109年2月4日送修當時門市錄影畫面,被告公司門市 人員於當時即已告知原告,依系爭平板電腦螢幕裂痕情形, 因原廠沒有在單獨處理螢幕,必須整台換新,依過去經驗原 廠會向原告報價(意指收取維修費用),如原告無法認同門 市人員說法,被告公司仍可收件並代為向原廠申請,如確實 需收費原告亦可選擇不修並取回系爭平板電腦等語,原告則 向門市人員爭執原廠如收取維修費用不合理,並詢問有無申 訴管道等語(南小卷第96至98頁)。故被告公司門市人員於 原告送修系爭平板電腦當時已明確告知依過去經驗判斷系爭 平板電腦不符合保固維修服務資格,須支付維修費用,並非 僅因系爭平板電腦嗣後遭判定為外殼有變形情況而喪失保固 維修服務資格。原告僅以被告公司門市人員未於第一時間告 知系爭平板電腦有外殼變形情形,事後始以電話告知系爭平



板電腦外殼變形乙情,指訴系爭平板電腦遭被告公司員工毀 損,導致原告喪失保固維修服務資格,須支出17,600元修復 費用,應由被告公司負賠償責任云云,難認有據。四、綜上,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行為致 系爭平板電腦受損,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即系爭平板電腦維修費用17,600元,即屬無據。從 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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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