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裕達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亮、方嘉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