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34號
TNEV,109,南小補,134,202005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裕達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亮方嘉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