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9年度,1025號
TNEV,109,南小,1025,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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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政瑜穆富佳即林
穆富佳即林穆碧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政瑜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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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