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652號
TPBA,108,訴,165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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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
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B.V.I.) Co. Ltd.


代 表 人 黃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entral Investment Holdning (B.V.I.)Co. Ltd.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子公司即參加人所有 帛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帛琉大飯店)全部股 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 9號、108年4月19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80800103號函(以下 合稱為原處分)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9月28日 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800064號、108年8月12日臺黨產調二字 第1080800234號復查決定(以下合稱為復查決定)決定駁回 ,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系爭之帛琉大飯店股 權,名義上乃為參加人所有,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標 售該股權之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 所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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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