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陳建文
吳慶豐
共 同 吳明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代 表 人 呂必賢(鄉長)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
年7月23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