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劉雲光
即 原 告
王佳麟
鄭鈞介
陳宗熙
彭瑞斌
孟繁信
趙慶華
蔡光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熊厚基(司令)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被 上訴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