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8年度,618號
TPBA,108,年訴,618,2020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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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劉雲光
即 原 告
    王佳麟

    鄭鈞介

      陳宗熙
      彭瑞斌
      孟繁信
      趙慶華

      蔡光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熊厚基(司令)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被 上訴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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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