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228號
TPBA,107,訴,1228,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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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B.V.I.) Co. Ltd.


代 表 人 黃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entral Investment Holdning (B.V.I.)Co. Ltd.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子公司即參加人所有 之台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為台貿公司)全部股權 ,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 號(以下稱為原處分)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 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乃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系爭之台貿公司股權,名義上 乃為參加人所有,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標售該股權之 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所有人即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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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