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日商ELNA Co.,Ltd.
代 表 人 望月明彥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昱劭 律師
闕立婷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賴建勝(兼送達代收人)
黃嘉琪
楊中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9年6月1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