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星銓
被 告 鞠成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