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戴君昌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戴君昌新臺
幣(下同)190,000元、原告郭明勢31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郭明勢並未列為
起訴狀之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後簽名,尚難謂郭明勢有起訴之意
,是本院僅就原告戴君昌部分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