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18號
原 告 宋謙辰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PONTANARES MARIA GINA VALDORIA 瑪吉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