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林素鈴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昱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肆
仟捌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依民事
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